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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8-27  浏览399次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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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有效控制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1002号),结合全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校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系统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 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表计量校验制度。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并每班配备2名专职校验人员,从事专职校验人员,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没有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 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和系统管理资料。
    1、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瓦斯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管理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电子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3、系统管理资料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市局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第七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设在煤矿调度室或在调度室设置监测终端,并将所有信息在监测终端上显示出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县、市和省四级联网运行,并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指令。
    二 安装
   第九条 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新建矿井的矿井设计,必须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内容。已开工建设和生产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设计内容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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