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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批准安监总局、煤监局“三定”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8-08  浏览350次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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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通知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务院安委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做了调整,补充完善了国务院安委会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其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机关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工作;协调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相关工作。

  (二)安全监察司。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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