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购]大唐电厂采购
1.1 煤炭品名:
1.2 煤炭产地:山西、内蒙地区
1.3 月计划数量:万吨/月(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上述分月计划量执行,如要调整合同分月数量,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
2.1交货方式:装运港甲方指定的场地交货。
2.2交货地:甲方在秦皇岛港第七作业公司场地。
2.3煤炭一旦到达甲方场地,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即从乙方转移到甲方,除进港检验费和过磅费外的其它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煤炭质量要求
3.1 煤炭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符合甲方所供煤炭之电站锅炉设计和适烧煤质的要求。具体煤质参数要求如下:
品名 |
Mt % |
Aad % |
Vad% |
Qnet,ar (Kcal/kg) |
St,d % |
ST |
|
≤ 12 |
≤ 18 |
> 28 |
≥5000 |
≤0.6 |
1400°C |
3.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
4.2乙方向甲方销售质量符合第3.1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基准价格 (场地交货价,一票结算,包括全额增值税)确定的原则为:价格确定原则按照实际到列日(到列日正值秦港挂牌价调整时以实际卸车时间为基准,18时前执行上期价格,18时之后到车执行新一期价格基准)秦皇岛5000千卡/千克挂牌价下限降##元作为平仓基价。对应到场地交割价为平仓价下限降##元/吨(含税港杂费、列检费用由甲方承担0.2元/吨)。价格确定以《价格确认单为准》(传真件有效)。买卖双方约定煤炭质量为5000千卡/千克,如实际到列质量低于4850千卡/千克并高于4500千卡/千克时则执行4500千卡/千克价格基准,该基准价格另行确定;如实际收到基发热量低于4500千卡/千克则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所发运煤炭禁止掺杂山皮煤(尾煤),如发现则拒收或另行商量价格;如秦皇岛港调整煤炭中转费用,则双方相应调整煤炭基准价格。
4.3 基本价格(一票含税场地交割价):买卖双方在月初确认本月供货量及价格,以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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