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焦炭出口三级管理办法简述
为全面规范我国焦炭出口,政府经过几年实践,目前已形成阶梯式的焦炭出口管理系统,各级“台阶”如下:
www.zgcoal.com第一级:企业依据商务部《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申报焦炭出口资质,最终由商务部公告焦炭出口企业名单。
第二级: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第一级名单向企业确认和发布焦炭出口配额(数量)。
第三级: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第二级文件向企业签发焦炭出口配额许可证。
如果企业要自己对国外客户签约出口,必须逐步登台,三步缺一不可。对于以上三个台阶,下面我们分别论述:
第一级、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于2004年至今于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目前取得焦炭出口企业分五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西部推荐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商投资类企业,以上五类企业焦炭出口企业资质除外商企业焦炭出口资质由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核定管理外,其他四类企业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核定和管理,而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西部企业三类企业使用一般贸易配额、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使用边贸配额,所以一般在划分焦炭出口企业以配额类分有三类:一般贸易类、边境贸易类和外商投资企业类。
以2010年为例,取得经营焦炭出口资质企业:生产企业14家、流通企业15家、西部推荐企业4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12家、虽合计45家,但由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和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2家企业同时列入西部推荐企业和边贸企业,为精确起见,只统计一次故为43家、外商投资类企业10家,2010年在我国境内获得焦炭出口资质企业共53家、即只有以上53家才有焦炭出口配额。
因为近年来焦炭出口企业众多、秩序混乱,商务部逐年规范焦炭出口秩序,减少核准焦炭出口资质企业数量,如2003年(未含外商投资类企业)全国共有123家获得焦炭出口资质、2004年131家、2005年100家、2006年70家(一般贸易类53家、边境贸类17家下同)、2007年60家(41家、19家)、2008年55家(39家、16家)、2009年49家(37家、12家)、2010年43家(31家、12家),2010年比2004年减少80家、减幅达65%。
而2008年外商投资类企业13家、2009年11家、2010年10家,可以说也是处于不断瘦身的过程中。
下面依据商务部2010年78号公告(2010年11月10日发布)主要内容,就2011年资质标准、申报程序和货源资质分别做一说明:
商务部首先明确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焦炭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其考核业绩仍参照2010年申报条件的相关标准,即2006~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
(一)资质标准:四类企业标准不一。(1)生产企业必须名列国家工信部或国家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之中。且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5万吨(含)以上。如果不符合以上要求,但其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亦可,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2)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3)西部推荐企业,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1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不受必须名列国家工信部或国家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及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量条件限制,但须符合社会保险和环保要求;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不受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供货量限制,并参加社会保险。(4)边贸企业,2006~2008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边贸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不受必须名列国家工信部或国家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及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量限制。但须符合社会保险和环保要求;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我国新疆、云南、吉林和辽宁等省区开展焦炭边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