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煤炭运输业务办理办法
(一)签定煤炭年度中转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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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委托人就年度经秦皇岛港的煤炭中转事宜到生产业务部煤炭科签订年度中转合同( 协议) , 新作业委托人应持《四证》到生产业务部煤炭科签订年度中转合同( 协议)并立户。
(二)办理货票查询〈抄票〉手续。
1 、综合业务大厅 “抄票室”内存5日货票 ,货主可直接向货票管理员索取。
2 、货主若需查询具体进港煤炭车辆时 , 应向货票管理员提供有关发站 ( 矿)、车号、货连单号等书面情况 , 由货票管理员负责提供有关单据。
(三)办理内外贸煤炭港口作业委托合同手续。
1 、内贸煤炭 : 作业委托人持《租船合同》填写《内贸货物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到业务大厅生产业务部报批后 ,作业委托人持《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到相关港务分公司窗口处办理装船事宜。
2 、外贸煤炭:作业委托人持《装船通知单》和海关批准的《报关单》 ,填写《外贸货物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到业务大厅生产业务部报批后 ,作业委托人持《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到相关港务分公司窗口处办理装船事宜。
(四)办理内贸煤炭变更手续。
原、新作业委托人填写《内贸煤炭变更申请单》到业务大厅生产业务部报批后 , 新、老作业委托人持《内贸煤炭变更申请单》到相应港务分公司窗口办理变更事宜。
( 五 )办理外贸煤炭以出顶进手续。
新、老作业委托人填写《外贸煤炭转内贸煤炭申请单》。持《租船合同》到生产业务部报批。新老作业委托人持《外贸煤炭转内贸煤炭申请单》到相应港务分公司窗口办理转帐事宜。
( 六 )办理配煤商务手续。
1 、受理配煤委托。用户提出书面的配煤委托书。
2、港口接到用户的配煤委托书或协议书后 ,根据用户最终所需煤炭的质量指标和价值要求 ,利用计算机分析系统推出可配煤种范围及最佳配比方案 ,为用户提供参考 ; 配煤方案也可以由用户直接提出。
3 、港口依据方案制定、下达配煤业务计划。
(七)办理普通运输煤炭进港手续。
作业委托人应填写《普通运输煤炭进港计划申请表》 ,到业务大厅生产业务部报批, 所申请煤种应与《煤种对应表》一致。
(八)办理汽车运输煤炭进港手续。
作业委托人填写《汽车运输煤炭进港申请表》,经港务分公司同意 ,到业务大厅生产业务部报批。
(九)办理煤炭过轨道衡手续。
1 、货主到业务大厅铁路运输分公司窗口提报书面过衡申请 , 并填写《过衡申请表》。
2 、办理申请后每曰可到铁路公司窗口索取《过衡普通记录》。
3 、每月 28 日到铁运公司窗口索取《应付款单据》后到窗口结算过衡费。
(十)收取装卸煤炭费用。
1 、水陆联运煤炭 ( 一次收费) ,除向发站一次性收取的换装包干费和代征费外 , 港建费、超期堆存费、过衡费等均于煤炭下水前向作业委托人收取。
2 、直达运瑜、普通运输、汽车运输进港的煤炭 ,在港内发生的费用及代征费 , 均于煤炭下水前由各港务分公司向作业委托人收取 ,进二、三港务分公司的过衡费由铁运公司收取 ( 汽车运输除外)。
3 、对信誉好、效益稳定 ,与港口有协议的国家重点企业 , 经生产业务部批准 ,可于装船作业完毕后 ,按实际作业数量结算港口费用。
(十一)收取煤炭超期堆存费。
1 、各港务分公司接收货人建立堆存台帐。计费人员依据该台帐 ,对发生超期堆存的煤炭向应缴费人收取超期堆存费。
2 、对确由港方原因造成的煤炭超期堆存 , 由货主提出申请并填写“ 超期堆存费减免审批表”,有关港务分公司填写情况说明 ,签字盖章后 , 由生产业务部审批
3 、所有发生产权变更的煤炭 ,变更前产生的超期堆存费必须在变更前结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