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洗煤厂介质和药剂消耗的措施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2-01 浏览990次
生产矿井必须按照节能减排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装备,有计划地更新改造现有生产环节和装备。定期测试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能耗,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对包括矿井电压等级、调速调压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合理增加提升机的提升负载,避免轻载运行,减少提升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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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统筹调度用电负荷,努力做到“避峰填谷”、经济运行。矿区月平均负荷率不低于75%,矿井变电所不低于70%。有条件的矿区、矿井应对电力网采用微机监控,提高系统负荷率。50千瓦以上的井上下设备原则上应装设电能表,分别计量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维护矿井主通风机和主要通风设施。强化矿井主通风机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电力电子调节和液压风叶调节技
术。主通风机电耗,轴流式应低于0.44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离心式应低于0.41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合理选配高效节能局部通风机,尽量采用对旋风机,风筒百米漏风率应低于10%。
第二十条 矿井中央泵房排水要采用集中自动控制技术,主排水设施及相关系统运行尽量实现“避峰填谷”、分时用电。多水平矿井要避免矿井水倒流反排。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主排水设备,主排水管道必须定期除垢清洗,吨水百米排水电耗应低于0.5千瓦时。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两次,始终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以上。
第二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用风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定时、集中供风,减少开机时间和管网漏风,比功率应低于5.9千瓦/立方米/分。空气压缩机站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降低绝热损失,压风损失不超过1.47×105帕,风动工具不应低于额定压力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矿井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的技术性能,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调整在最佳工况点运行。电动机应与主机合理匹配,负荷经常低于40%的应予更换。对能耗高、效率低以及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新。更换下来的旧设备应予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
四、煤炭洗选加工
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就近配套建设选煤厂或集中选煤厂,采用大中型高效节能设备,减少物流中转环节。新建选煤厂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万吨/年。加强对现有选煤厂技术改造,淘汰落后
工艺,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积极发展动力煤入洗,高硫、高灰动力煤必须全部入洗。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就近使用,尽量减少长途运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选煤能耗管理,新建全部入洗的大中型洗煤厂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部分入洗的不高于5千瓦时/吨。现有大型选煤厂应进行660伏升压改造,200千瓦及以上的单机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加快全厂集中控制、单机电力电子调速和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改造,淘汰负压脱水设备,大力采用合成药剂用于浮选,减少燃油消耗。
第二十五条 选煤厂补充用水必须首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或中水。洗煤用水应净化处理后循环复用,大中型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在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动力煤配煤厂,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要有防止煤炭扬尘措施,煤炭运输要逐步实现封闭运输。
五、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必须按照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矸石、洗矸、煤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长期排放堆存,临时堆存要有防止自燃措施。对已经自燃的矸石山,必须尽快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熄灭并防止复燃。要加强对自燃煤田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争提前完成灭火计划。
第二十八条 纯岩矸石和半煤岩矸石必须分运分堆,纯岩矸石尽量不出井。以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回填复垦及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努力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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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统筹调度用电负荷,努力做到“避峰填谷”、经济运行。矿区月平均负荷率不低于75%,矿井变电所不低于70%。有条件的矿区、矿井应对电力网采用微机监控,提高系统负荷率。50千瓦以上的井上下设备原则上应装设电能表,分别计量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维护矿井主通风机和主要通风设施。强化矿井主通风机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电力电子调节和液压风叶调节技
术。主通风机电耗,轴流式应低于0.44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离心式应低于0.41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合理选配高效节能局部通风机,尽量采用对旋风机,风筒百米漏风率应低于10%。
第二十条 矿井中央泵房排水要采用集中自动控制技术,主排水设施及相关系统运行尽量实现“避峰填谷”、分时用电。多水平矿井要避免矿井水倒流反排。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主排水设备,主排水管道必须定期除垢清洗,吨水百米排水电耗应低于0.5千瓦时。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两次,始终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以上。
第二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用风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定时、集中供风,减少开机时间和管网漏风,比功率应低于5.9千瓦/立方米/分。空气压缩机站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降低绝热损失,压风损失不超过1.47×105帕,风动工具不应低于额定压力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矿井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的技术性能,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调整在最佳工况点运行。电动机应与主机合理匹配,负荷经常低于40%的应予更换。对能耗高、效率低以及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新。更换下来的旧设备应予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
四、煤炭洗选加工
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就近配套建设选煤厂或集中选煤厂,采用大中型高效节能设备,减少物流中转环节。新建选煤厂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万吨/年。加强对现有选煤厂技术改造,淘汰落后
工艺,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积极发展动力煤入洗,高硫、高灰动力煤必须全部入洗。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就近使用,尽量减少长途运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选煤能耗管理,新建全部入洗的大中型洗煤厂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部分入洗的不高于5千瓦时/吨。现有大型选煤厂应进行660伏升压改造,200千瓦及以上的单机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加快全厂集中控制、单机电力电子调速和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改造,淘汰负压脱水设备,大力采用合成药剂用于浮选,减少燃油消耗。
第二十五条 选煤厂补充用水必须首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或中水。洗煤用水应净化处理后循环复用,大中型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在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动力煤配煤厂,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要有防止煤炭扬尘措施,煤炭运输要逐步实现封闭运输。
五、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必须按照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矸石、洗矸、煤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长期排放堆存,临时堆存要有防止自燃措施。对已经自燃的矸石山,必须尽快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熄灭并防止复燃。要加强对自燃煤田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争提前完成灭火计划。
第二十八条 纯岩矸石和半煤岩矸石必须分运分堆,纯岩矸石尽量不出井。以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回填复垦及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努力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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