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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04-13  浏览1287次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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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   
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   
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   
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 
  
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   
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   
一体化。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   
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   
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
  
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  及残采、   
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   
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  计及地质灾害防   
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   
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
  
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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